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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仲裁早新闻:法院驳回当事人基于严重不规范行为对裁决的异议(英国案例)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2022-03-20

法院驳回当事人基于严重不规范行为对裁决的异议

20201217日,在Field & Anor v Network Rail Infrastructure Ltd & Anor [2020] EWHC 3440 (Ch)一案中(判决请见:阅读原文),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曼彻斯特商业和财产法庭(以下简称法院)认为,仲裁员在评估双方分别委托的两位专家的研究方法及支持性证据后,采纳其中一名专家的方法对商铺租金进行评估,并选取两名专家所评估价格的中间价确定租金率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不规范之处。因此,法院驳回申请人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8条基于严重不规范行为对裁决提出的异议。

一、背景介绍

申请人是斯塔利布里奇火车站持牌营业商铺的承租人。第二被申请人是他们的直接房东,第一被申请人是上一级房东。

2012921日,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租约》,将其所承租的商铺转租给申请人,租期为15年,租金为13000英镑,外加每年的增值税,根据之后的租金审查进行调整。审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分别是2015917日、2018917日、2021917日和2024917日。在对租金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租金审查通过仲裁决定。

2015917日的租金审查在审查日之后很久才开始。由于当事人未能就租金达成一致,争议被提交仲裁。涉案仲裁员Owens先生被指定为仲裁员后,于2019410日发出1号程序令:“双方同意,我将有权在确定某一点的事实方面采取主动。在这样做时,我将作为仲裁员而不是专家,并将事先通知各方我打算做什么,并提供合理机会在我作出裁决之前就我的认定发表意见。”

随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提交了其委托的专家所出具的专家报告。被申请人所委托的专家认为,应采用利润评估法评估租金,该专家对租金的估价为每年51000英镑。申请人所委托的专家分析了三种评估方法并分别进行估价:(1)根据零售价格指数的上涨进行估价;(2)比较西约克郡的公交和火车站的不同商铺的租金进行估价;(3)根据租金的利润进行估价。最终,该专家认为应采用第二种方法评估租金,该专家的估价为每年20500英镑。

2019927日,仲裁员作出裁决。在对《租约》进行审议之后,仲裁员又审议了专家们的研究方法和支持证据,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应该根据利润估值法对商铺进行估值。仲裁员偏向于接受被申请人的专家的方法论,对“公平的可持续交易(FMT)进行估算,并对各种收入流进行更详细的分析”,最终采纳的“公平可持续交易”的租金为两名专家的利润评估价之间的中间价格,每年35000英镑。2019104日,仲裁员向当事人发送裁决。20191022日,申请人的律师在发现租金上涨了约230%后,致信仲裁员要求纠正裁决。由于仲裁员拒绝修改裁决,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

申请人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8条对裁决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仲裁员未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仲裁(第682)(c)条,或超越其权限(第682)(b)条),故请求法院撤销裁决或宣布裁决无效。

法院经分析驳回了申请人的异议。

二、法院认定

申请人认为,仲裁员未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仲裁(第682)(c)条),具体而言,仲裁员违反了《租约》第3.4条和第1号约定指示第17条,未适当考虑《租约》条款,且未为当事人提供机会对其认定发表意见。申请人还认为,仲裁员在当事人明示范围之外认定了另一种公平的可持续交易/租赁的方式,且未给予当事人对此发表意见的机会,因此,仲裁员超越其权限(第682)(b)条)。

1. 适用的法律

1996年仲裁法》第68条规定了基于严重不规范行为对裁决提出异议:

“(1)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可在仲裁程序中以存在影响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决的严重不当行为为由就裁决向法院提出异议……(2)严重不规范行为是指下列一种或几种不规范行为,且法院认为对申请方已造成或将造成实质性的不公正:(b)仲裁庭超越其权限(除超出实体管辖权外:见第67条);(c)仲裁庭未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仲裁……(3)如存在影响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决的严重不规范行为,法院可以:(a)将裁决全部或部分发回重审,(b)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或(c)宣布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除非法院认为将争议事项发回仲裁庭重审是不合适的,法院不得行使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或宣布裁决无效的权力。(4)针对本条项下法院决定的上诉应取得法院的准许。” 68 Challenging the award: serious irregularity (1) A party to arbitral proceedings may (upo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ies and to the tribunal) apply to the court challenging an award in the proceedings on the ground of serious irregularity affecting the tribunal, the proceedings or the award…(2) Serious irregularity means an irregularity of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kinds which the court considers has caused or will cause substantial injustice to the applicant—…(b) the tribunal exceeding its powers (otherwise than by exceeding its substantive jurisdiction: see section 67); (c) failure by the tribunal to conduct the proceeding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 agreed by the parties…)

Lesotho Highlands Development Authority v Impregilo SpA and others [2006] 1 AC 221案中,上议院为法定管辖权提供了指导,认为部门咨询委员会对仲裁法的原始指引第68条(该条随后成为《1996年仲裁法》第68条)“被设计为最后一着,只有在仲裁庭在仲裁中的行为严重错误、正义需要被纠正的极端案例中才可使用。”

Checkpoint Ltd v Strathclyde Pension Fund [2003] EWCA Civ 84案中,该案承租人对裁决提出异议,理由是仲裁员依靠其自己在具体交易方面的个人经验作出裁决,而没有给当事人提供评论的机会,也没有处理承租人所提供的关于附近地区的类似房屋供应过剩和需求不足的证据。一审法院驳回了承租人的异议。上诉法院驳回了承租人的上诉并得出结论认为,仲裁员基本上运用了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包括关于地点的经验,来评估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仲裁员没有偏离当事人的问题,采用的是对抗程序(即仲裁员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问题和证据)而不是调查程序(仲裁员能够对其认为有关的问题展开调查,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这些问题;仲裁员能够自行调查争议并查找相关证据)。(He concluded that the arbitrator had essentially used his own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including his experience about the locality, to evaluate the evidence presented to him by the parties. He had done so as part of an adversarial rather than an inquisitorial process.

就仲裁员未能处理承租人关于类似房屋供应过剩和需求不足的论点,上诉法院Ward 法官同意一审法院Park 法官的观点认为,承租人的该论点属于从属性质,并不构成一个需要解决的争议事项。Ward法官认为,承租人仅凭租金审查使得租金比之前翻了一倍这一事实是不够的。法院不应自行猜测租金数额,并与仲裁庭裁定的数额进行比较。法院应试图评估如果没有程序上的不规范,承租人将如何处理案件。要得出程序不规范的结论,必须证明未进行公平庭审导致了实质不公正。技术上的不规范行为可能不会导致实质不公正,但未处理实质性争议事项很可能导致实质不公正(the court should not make its own guess at the rental figure and make a comparison with the amount awarded. Rather the court should try to assess how the tenant would have conducted his case but for the procedural irregularity. It is the denial of the fair hearing, to summarise procedural irregularity, which must be shown to have caused a substantial injustice. A technical irregularity may not. The failure to deal with a substantial issue probably will)。

Warborough Investments Ltd v S Robinson & Sons [2003] EWCA Civ 751案中,该案房东对裁决提出异议,理由是仲裁员以一种与承租人的估价人自己的方法论相反的方式将它应用于其他的可比数据。法院驳回了该异议,并认为只要相关的方法论“投入竞技场”,仲裁员就可以这样应用该方法论,尽管房东认为,如果知道仲裁员有意这样做,他将提出不同的主张。(The landlord challenged the award on the ground that the arbitrator had applied it to other comparables in a manner contrary to the approach of the tenant's valuer himself…However, the challenge was dismissed on the grounds that, once the relevant methodology was "put into the arena", it was open to the arbitrator to apply it as he did notwithstanding the landlord's case that, had the arbitrator indicated he was minded to do so, the landlord's case would have been presented differently.

2. 分析

1)第682)(c)条异议理由

申请人提出第682)(c)条异议的理由是仲裁员违反了《租约》第3.4和《指示》第17条。

法院指出,《租约》第3.4条约定了估价的依据,而非约定进行估价的程序。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仲裁员在某种程度对第3.4条进行错误解释或未能按照第3.4条对商铺进行估价,这等同于法律上的错误。但是,申请人不能以此为由根据第682)(c)条提出异议。

申请人还认为,仲裁员违反2019410日的《指示》的第17条,理由是,仲裁员未将租金计算方式事先通知当事人以向当事人提供合理机会就其认定发表意见。法院认为,这不足以构成第682)(c)条的法定异议理由。

首先,根据Checkpoint Ltd v Strathclyde (supra)案,仲裁员完全有权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评估所提交的证据,作为对抗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员于2019410日发出的《指示》第17条没有违背这一原则。该条仅表明,如果仲裁员愿意,他有权在确定某一点的事实方面采取主动。但是,如果仲裁员这样做,他将把他打算做的事情事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当事人提供合理机会在裁决作出之前发表意见。第二,仲裁员并没有主动调查事实,而是在对抗性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仲裁。从裁决本身可以看出,仲裁员是在评估每位专家的研究方法和所使用的支持证据后得出FMT数据。虽然仲裁员未说明他如何将租金定为350000英镑,但是该结论只能基于他对仲裁中所提交的证据的评估。仲裁员基于被申请人的专家的证据和方法论确定毛利率,该专家的分析没有明显缺陷,一旦进入“竞技场”,仲裁员就有权将其作为依据。仲裁员满足于依靠其自身对所提交证据的评估,而没有主动查明事实,故仲裁员无需根据约定指示第17条,在作出裁决前将其意图通知当事人。

因此,法院驳回了第682)(c)条异议理由。

2)第682)(b)条异议理由

682)(b条仅限于仲裁员越权采取的行动,不适用于因缺乏实体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基于缺乏实体管辖权的异议规定在《1996年仲裁法》第67条。

Lesotho (supra)案中,Steyn勋爵指出,如果仲裁员的行为违反当事人的书面协议,就第682)(b)条而言,该仲裁员可能超越权限。但是,本案情况并非如此。涉案仲裁员被指定为仲裁员以“确定商铺在公开市场上可合理出租的租金”。当事人从未约定仲裁员只能在双方各自的专家的专业确切估值中进行选择。如果当事人有意达成这样不寻常的条款,当事人应当明确无误地进行约定。但是,当事人并未这样做。因此,仲裁员不受专家报告中载明的数额的限制,他有权在他面前的估价范围内作出裁决。

法院不认为涉案裁决存在任何不规范之处,更谈不上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假设存在不规范行为,就《1996年仲裁法》第682)条的目的而言,这种不规范行为的性质不会对申请人造成实质不公正。如Steyn勋爵在Lesotho (supra)案中所言,这些规定“实际上被设计为最后一着,只有在仲裁庭在仲裁中的行为严重错误、正义需要被纠正的极端案例中才可使用。”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申请人对裁决的异议。

三、评论

申请人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8条基于严重不规范行为对裁决提出异议。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是,仲裁员是否未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仲裁(第682)(c)条的异议理由),和仲裁员是否超越权限(第682)(b)条的异议理由)。法院经分析认为,申请人的两个异议理由均不成立,涉案裁决不存在任何不规范之处,即使存在,也不会对申请人造成实质不公正。

本案再次表明,根据第68条基于严重不规范行为对裁决提出异议需满足很高的门槛。门槛被故意设置得很高,因为《1996年仲裁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大幅度减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干预。第68条的使用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而是作为最后一着,在仲裁庭在仲裁中的行为严重错误、正义需要被纠正的极端案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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